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76号
原告: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新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男,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电石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娟,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青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耀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
法定代表人:白宏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青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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