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030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星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
负责人:候中安,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案款11932元及执行费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图木舒克支行的存款120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