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星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1号星汇立方小区2栋10层2**1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1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8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3日、8月4日、8月12日、9月23日、12月7日、2023年2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对外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并发布。同日将被执行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信安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