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5838号
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844228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