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同益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2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8442286。
法定代表人李光。
被执行人宁波同益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58050524X。
法定代表人张杏娣。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2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同益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解后撤回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238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易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严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