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6934号
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844228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426904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24000元并赔偿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7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7年8月2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240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54000元,余款27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无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