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60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125771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4979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384422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新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102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8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蒋存妹,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新泰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833.3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新泰电气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0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