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043967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4979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384422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东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6842974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蒋存妹,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8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东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22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