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8332号
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844228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博得电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699号鸿顺德国际商贸城5栋06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07***0046。
法定代表人:方利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博得电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83元,减半收取5091.5元,由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