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7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384422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市白沙洲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63952213。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525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乐清市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总对总查询后也没发现有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7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余易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