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龙、广州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25民初968号
原告:湛江市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乐山大道西30号第二层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34542000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菜园西街4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257549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赳,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闻新供销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05855537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赳,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江市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闻新供销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湛江市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为股东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在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注销,其注销原因:股东、公司决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湛江市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法人资格而失去民事主体资格,现又以该不存在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行使债权人权利,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湛江市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湛江市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7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江远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