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11民再5号
原审原告:栖霞市新瑞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贾家沟村。
原审被告:烟台大石头景观园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回里镇西黄山村。
原审原告栖霞市新瑞石材厂与原审被告烟台大石头景观园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鲁061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鲁0611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称:认可原审中的协议条款。
原审被告辩称:认可原审中的协议条款。
原审原告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石材货款1315348元及为被告垫付的增值税款57457.24元,合计1372805.2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6月23日起与被告有业务往来,为被告供应成品石材,经双方对账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石材货款1565348元,已付货款250000元,尚欠1315348元。另外,2017年10月10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57457.24元,上述两笔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原审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烟台大石头景观园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栖霞市新瑞石材厂货款1315348元及垫付增值税款57457.24元,合计1372805.24元,此款被告已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从2018年4月份开始至6月份每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余款372805.24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付款方式由被告付给原告公司9060×××12的账户中)。2、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欠款,被告应按未偿还欠款部分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未给付的全额欠款。案件受理费17156元,减半收取85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78元,由被告负担。因此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全额缴纳,故限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查明案件事实同原审。另查明,原审被告于2018年发生名称变更,变更为烟台市中贝志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再审认为:因原审程序不合法,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原被告在原审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在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再次予以了确认,协议条款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调解协议中的条款一和条款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作出的(2018)鲁061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原审被告烟台大石头景观园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贝志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审原告栖霞市新瑞石材厂货款1315348元及垫付增值税款57457.24元,合计1372805.24元,此款原审被告已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从2018年4月份开始至6月份每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余款372805.24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付款方式由原审被告付给原审原告公司9060×××12的账户中)。
二、维持本院作出的(2018)鲁061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若原审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欠款,原审被告应按未偿还欠款部分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未给付的全额欠款。
原审案件受理费17156元,减半收取85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78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