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4018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