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239号
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科技楼A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忻,执行董事。
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袁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薛清华
书 记 员  薛清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