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2474号
原告:**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科技楼A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希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9号4层101内OF-108。
法定代表人:孙子健,总裁。
被告:孙子健,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上海予知信息技术事务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2528号E幢107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子健。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洪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琳,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子健、被告上海予知信息技术事务所(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司法鉴定结论对事实判断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玲玲
审 判 员
张叶航
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
张 希 垚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