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4043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忻。
原告***与被告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