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505号
原告: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孙从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逸才,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6层101。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原告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潇
代理书记员  陈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