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92号 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3BEDX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临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1717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项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