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仑民初字第743号
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317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麦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724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凤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霞、*文波,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28124-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251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麦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麦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