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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5187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125、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286435XJ。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新、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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