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屿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518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125、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286435XJ。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新、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以被告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已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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