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743号
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经营地址:海盐县通元镇北村倪王**组。
经营者:宋玉其,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286435XJ。
法定代表人:颜宇新,执行董事。
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与被告**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负担。
审判员 陈豪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