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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与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743号
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经营地址:海盐县通元镇北村倪王**组。
经营者:宋玉其,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286435XJ。
法定代表人:颜宇新,执行董事。
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与被告**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海盐县石泉彩色步砖厂负担。
审判员  陈豪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