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屿建设有限公司

**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执1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733818264。
诉讼代表人:钟雪庆,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庆,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钰雯,浙江峻德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3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166167.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通过参与分配他案中拍卖***房产的款项,已执行到位执行款992603元及诉讼费47399元、执行费79566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11173564.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8)浙0481执18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守群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薛 玮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心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