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733818264。
法定代表人:钟雪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海宁市。
**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30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18)浙0481执18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2166167.9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7399元、执行申请费7956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凤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心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