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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昌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6327130J。
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286435XJ。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凤,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颜宇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7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颜宇新、**凤支付执行款1488060.6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203906元及诉讼费9096元、执行费17281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84154.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对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F×××××的奇瑞牌汽车,被执行人***、**新名下有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378弄3号404室的房产一处和位于海宁市海州街道康桥名城13幢1201室的房产一处。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颜宇新所有的上述两处房产,本案经参与分配房产拍卖款,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203906元。因本院已受理另案债权人提起的对被执行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玮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