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187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41164W。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敏,系辽宁灜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华,系辽宁灜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芳里园小区**-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661130064D。
法定代表人:孙鑫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峰,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东,系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7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忠卫
人民陪审员  王 格
人民陪审员  叶一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侯代令
书记员连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