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3民初6863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湾路303-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4116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尔(大连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