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9766号
原告: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6元,由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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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