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6民初4570号之一
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宁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3260元,合计378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