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4民初2866号
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开化五洲城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278551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以北华昌大厦1幢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5395428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