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4民初2869号
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开化五洲城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278551313。
法定代表人:张成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伟、张莹,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以北华昌大厦1幢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5395428X9。
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欠材料款9316.26元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衢州正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钟晓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倪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