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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13行初25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住山东省曹县,系本案死亡职工***的妻子。 原告**,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住山东省曹县,系***之女。 原告**,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住山东省曹县,系***之女。 原告**,男,200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住山东省曹县,系***之子。 原告***,男,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住山东省曹县,系**之父。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号办公楼1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日引调立案,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行、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珂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华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