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06行初52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号办公楼1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