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06行初52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号办公楼1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宏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