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1123执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道牡丹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648314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722252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