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1127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夏河商城46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722252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7ME0271426X。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0)浙1127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3)浙1127执恢24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