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执民字第24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和林。
原告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监理费216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还应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227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其他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越城区富盛镇骆山村有新建厂房1-4#车间工程,但该工程尚未实际完工,且工程建设方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故对上述资产本院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4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