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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绍执字第90-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苑路360号4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环城西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县德隆莎美特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绍民一初字第4936、5335、49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德隆莎美特针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印花车间、轧染车间、宿舍楼(建筑面积共计21186平方米,在建工程)及位于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新钱清村地段的土地使用权23452平方米进行评估,评估值为19108240元(详见绍兴评字(2008)第112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依法委托浙江天恒拍卖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第一次以评估价作保留价进行拍卖,拍卖未能成交;第二次以15287000元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2009年8月11日由买受人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以15287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绍兴县德隆莎美特针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印花车间、轧染车间、宿舍楼(建筑面积共计21186平方米,在建工程)及位于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新钱清村地段的土地使用权23452平方米(地号13-67-0-222、证号1-2006-13-167)归买受人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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