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光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金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兆基饮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兆基饮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兆基仪表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富商初字第3827-1号
原告:杭州金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曹炜。
被告:广州市兆基饮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汉枝。
被告:广州市兆基仪表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汉枝。
被告:游汉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兆基饮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兆基仪表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案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金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