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3976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楼小平,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10元,合计935元,由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