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44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3616351F。
法定代表人鲁光德。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0669543T。
法定代表人章童官。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程款168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桥街道××路××、××、××、××、××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0099361、0099268、0099256、0098875、0098935),本院多案查封,需统筹处置。截止2020年4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825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发现的财产暂不宜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相隆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杜文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吴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