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8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鲁光德。
一审第三人:祝大海,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祝大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计承诺书及工程变更联系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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