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8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鲁光德。
一审第三人:祝大海,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祝大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计承诺书及工程变更联系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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