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26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723616351。
法定代表人鲁光德。
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埂头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794371654。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6民终4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818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945元、执行费9231.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有价证券,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得款共计人民币487352.22元,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8月19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487352.22元。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诸暨市暨南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26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