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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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84号
原告: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3616351F,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鲁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琦能,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2908222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913C室。
法定代表人:钱萍,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兆熙,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长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长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1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杭州长龙置业有限公司限额在2010000元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立军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汪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