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江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凌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王家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童林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凌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尚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