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商初字第376号
原告:***,
苑小区4幢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
石街道王家村168号。
委托代理人:连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