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奥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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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6份 2010年3月18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46号
原告:温州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康源大楼南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定勋,浙江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路88-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温州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炳 昶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彩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