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

宝鸡市凯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与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凯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负责人辛林军,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亚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牛胜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
负责人:过洪达,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凯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陕030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268040.24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7400元,执行费7543元,合计282983.24元(未含违约金损失)。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限制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月20日、3月9日、4月13日等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査控系统及陕西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未能査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1个,冻结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账户2个,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5个。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均系轮候冻结,经关注其账户金额长期无变化。
4、本院曾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査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民权
审 判 员 贾小兵
审 判 员 闫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亚青
书 记 员 赵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