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99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德良,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葛志义,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葛志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葛志义向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的付款承诺函,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葛志义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2021)皖1523执1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孝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99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德良,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葛志义,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葛志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葛志义向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的付款承诺函,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葛志义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2021)皖1523执1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