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1969年05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潍滨县。
申请执行人:***,1979年0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蔡辉辉,1990年0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崔明茂,1967年0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蒋灯明,1971年11月0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郑金定,1985年0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李祥祥,1991年0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1964年06月0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李永芳,1972年06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04781277。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应江。
被执行人:**,1986年0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蔡辉辉、崔明茂、蒋灯明、郑金定、李祥祥、***、李永芳与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2019)辽0381民再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德斌
审判员 宗维满
审判员 贾志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