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18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寿军,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娴,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04781277。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执行董事。
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中环国际广场A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10054P。
负责人:应德良。
被告: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始信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672669(1-1)。
法定代表人:江飞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太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董纯涛
书 记 员 从晨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